【飛雲覆月】評論
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立法理由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A)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V(B)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確定後停止進行 X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相關法條 刑法
【Js Lu】評論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請問這句話是甚麼意思啊? 實在很confuse耶!
【Shao-i Chang】評論
請問....是我比較鑽牛角尖嗎....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從確定之日開始起算麻!
【kung】評論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確定後停止進行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B真的算錯嗎?A緩起訴自處分確定日起算,B講的部分是對的,只是敘述不完整而已,這題明顯出得不好,因為B根本不算錯.
【kingofbg】評論
其實這題沒什麼問題,有考到刑法的觀念而已。首先,要先了解追訴權(刑法80),以竊盜來說,經過20年沒被起訴,就不能在起訴了,等於無罪。其次,緩起訴如果有法定事由(刑訴260)是可以再起訴的舉例: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假設緩起訴3年(追訴權不算)+20年(已過法條所說期間內,開始算追訴權)=23年後我就算有刑訴260的再起訴事由,也不能起訴我了。等於無罪!---------------------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確定後停止進行=⟩緩起訴確定後(包含緩起訴假設的3年+未來的全部時間),也就是再經過200年,因為追訴權一直沒有在動,所以當發現我有刑訴260的事由以後,我還是會被起訴,會被抓去關...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緩起訴期間】這五個字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專門用語。緩起訴處分亦同,因為處分兩字是檢察官用語;又比如詢問與訊問是不同的。總之,刑法的嚴謹性,導致刑事訴訟法有一堆專有名詞。一堆xx人(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等等)在各種期間(譬如調查中、偵查中、審判中等等)都有各自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