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自認與認諾有以下之區別:一、自認係當事人之一造,對於他造在訴訟法上主張於己之事實表示承認,而認諾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故自認之客體為事實,而認諾之客體則為訴訟標的。二、自認之當事人非必為敗訴之當事人,而訴訟標的經當事人認諾者,如其具備合法要件時,則應為該認諾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三、自認非限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而認諾則須於言詞辯論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79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llen Chen】評論
自認與認諾有以下之區別:一、自認係當事人之一造,對於他造在訴訟法上主張於己之事實表示承認,而認諾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故自認之客體為事實,而認諾之客體則.....
【Wen Ling】評論
自認係當事人之一造,對於他造在訴訟法上主張於己之事實表示承認。「認諾」者,乃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主張並不反對而向法院為承認其主張之陳述也。
【一定要考上】評論
(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認諾(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 正確(C)當事人對於自認有所限制者,不得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一律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K】評論
回樓上,是認諾才判輸
【Ellen Chen】評論
自認與認諾有以下之區別:一、自認係當事人之一造,對於他造在訴訟法上主張於己之事實表示承認,而認諾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故自認之客體為事實,而認諾之客體則.....看完整詳解
【K】評論
回樓上,是認諾才判輸
【1000060379420】評論
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