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民事訴訟法上,為維持訴訟程序之安定性,有所謂訴訟程序的三恆定原則。以下何者不在其內?
(A)管轄恆定原則
(B)當事人恆定原則
(C)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D)訴訟程序之代理人恆定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7817
統計:A(36),B(29),C(156),D(17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示送達、指揮訴訟、判決誤寫或誤繕

用户評論

Chih Hui】評論

訴訟程序的三恆定原則管轄恆定原則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 (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

Yan Gachi】評論

(A) 管轄恆定原則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即管轄法定原則),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管轄恆定原則之目的:A. 禁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之下,任意釋放權限。B. 管轄恆定的意義,同時在於確保機關的權限不被侵奪。C. 非以法律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變動管轄權。(B) 當事人恆定原則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經讓與,亦不影響該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且該當事人仍有訴訟實施權,並使判決效力擴張及於受訴訟標的讓與之第三人。我國採此原則,然此原則使訴訟遂行者與實體權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