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159-4 條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第 159-5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第 160 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但係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O)(B)從事業務之人就業務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D)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 (不得作為證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 159-4 條 (傳聞證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W】評論
A 第160條 證人個人意見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 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