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A)桃園市政府 (B)省政府 (C)新北市烏來區 (D)村(里)

【評論內容】

(B)J46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評論主題】35.有關夜間搜索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對有人住居之處所,若有急迫情形,得入內執行之(B)假釋人使用之處所得入內執行之(C)常用為妨害性自主行為之處所,得入內執行之(D)經住居人承諾或暗示

【評論內容】

夜間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刑事訴訟法 146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147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評論主題】34.某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犯罪嫌疑。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調查(B)非偵查機關亦可進行偵查(C)在司法警察進行調查時,具犯罪嫌疑對象即稱為被告(D)知有犯罪嫌

【評論內容】

A 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第2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評論主題】33.有關取締毒品「控制下交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可提出偵查計畫書(B)檢察官可提出偵查計畫書(C)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得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書(D)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

【評論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2-1條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評論主題】27.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逕行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事實足認共犯確實在內者(B)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C)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5 日內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第1項 逕行搜索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評論主題】11.神棍甲見信徒乙涉世未深,便告以其累世冤親債主作祟之故,乙的姻緣、健康等都會受到危害,乙須交付 10 萬元給甲,便可消除此災禍。乙因出於迷信,深信甲所說的一切而心生畏懼,遂交付 10 萬元予甲。依

【評論內容】

恐嚇:必須透過「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且「惡害通知」必須內容上客觀可實現,若一般人明知不可實現,縱使當事人心生畏懼,仍不成立「惡害通知」,故不該當恐嚇。當事人因相信神棍所言,致使心生畏懼,然神棍所言客觀上不可實現,屬於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故該當詐欺罪。

補充:恐嚇有三種

151:對公共安全恐嚇 (生命、身體、財產)

305:對個人安全恐嚇 (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

346:意圖取財得利資料來源:https://m.facebook.com/InkOceanLawFirm/photos/a.2523915807875872/2926696524264463/?type=3&source=48

【評論主題】16.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傳喚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C)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

【評論內容】

(D)司法警察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7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評論主題】2 戰于郎,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息,曰:「使之雖病也,任之雖重也,君子不能為謀也,士弗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與其鄰童汪踦往,皆死焉。魯人欲 勿殤童汪踦,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

【評論內容】

達權知變

此處所列為「通權達變」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通權達變」當從「權變」演變而來。權,原來是秤錘的意思。秤錘的移動隨所秤的物品輕重而變,所以「權」本來就可引申為「隨宜變通」的意思。https://dict.idioms.moe.edu.tw/idiomView.jsp?ID=4149&webMd=1&la=0

【評論主題】24 檢察官以數罪併罰起訴被告犯竊盜及殺人未遂二罪,法院判決時主文僅諭知被告殺人未遂之罪刑,對於被告竊盜罪部分未予判決。問:對於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有無救濟途徑?(A)以漏未判決為由,提起上訴(B)屬

【評論內容】#漏未判決→法院針對「單一案件」,如果僅就部份事實為終局判決,因訴訟關係已經消滅,對於其他部分事實,無從補為判決(所以沒辦法補判!),此時構成§379⑫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對於這個違法判決,我們只能以上訴(確定前)或非常上訴(確定後)救濟之。#漏未判決,是用來描述法院「判決違法」的狀態,因為我們都知道,基於控訴原則的要求,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都必須加以審理,而這裡所稱「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包含「檢察官已起訴全部犯罪事實」以及「檢察官僅起訴一部份犯罪事實,但例外發生起訴不可分之情形(§267)」。by言頁的刑訴讚...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人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A)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車輛業務之拖吊業者(B)民選行政首長(C)行政院院長(D)直轄市局處首長

【評論內容】

<刑法上公務員>

1 身分公務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2 授權公務員

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從事法定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3 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資料來源:

https://flybering.pixnet.net/blog/post/87776165(值得一看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