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評論
地方自治團體:(地制法第14條、第83條-2)...
【W】評論
(B)J46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緋緋子】評論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