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nthi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A)桃園市政府 (B)省政府 (C)新北市烏來區 (D)村(里)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團體:(地制法第14條、第83條-2)...

【評論主題】47 下列何項規定,不適用於國家損害賠償事件?(A)民法第 195 條關於非財產上損害所為之金錢賠償規定 (B)民法第 213 條關於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 (C)民法第 216 條關於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

【評論內容】民法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評論主題】13.對於司法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為何?(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B)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D)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關於刑法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偽造貨幣罪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B)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公然侮辱罪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C)在航行於外國領空的中華民國航空機上犯

【評論內容】(A) 刑法第5條第5款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十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對於司法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為何?(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B)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D)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

【評論主題】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B)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D)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

【評論主題】13.對於司法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為何?(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47 下列何項規定,不適用於國家損害賠償事件?(A)民法第 195 條關於非財產上損害所為之金錢賠償規定 (B)民法第 213 條關於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 (C)民法第 216 條關於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

【評論內容】民法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