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B)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D)義務人提起抗告後,應停止執行拘提或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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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nthia】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

阿金】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