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下列那個政府組織,不須訂定法律作為其組織設立之依據?(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B)經濟部工業局 (C)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D)審計部
【評論內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不是「合法-理性」官僚型組織所具有的特徵?(A)使用參與式決策,以期強化組織決策具備廣博理性與正當合法性 (B)所有的職位都是屬於組織的,而非屬於任何職位中的個人 (C)針對組織中的工作
【評論內容】合法-理性官僚型組織層級節制特色.....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原則上應採下列何種方式辦理?(A)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B)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C)由立法院解決之 (D)由行政院指定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21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評論主題】8 有關直轄市議會制定無罰則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B)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C)發布前,應先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D)發布前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公務員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尊重立法院委員會之中央立法權,應有到會義務 (B)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
【評論內容】
釋字第498 號
解釋文: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B)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D)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17條抗告不停止拘提或...
【評論主題】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B)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D)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公務員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尊重立法院委員會之中央立法權,應有到會義務 (B)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
【評論內容】
釋字第498 號
解釋文: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向義務人徵收執行費,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 義務人負擔 (B)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採取
【評論內容】B選項屬於即時強制,非直接強制。C法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公務員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尊重立法院委員會之中央立法權,應有到會義務 (B)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
【評論內容】
釋字第498 號
解釋文: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