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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A)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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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修改為 行為不行為義務
【Sherry】評論
3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間接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為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所得採取之執行方法(B)所得採取之措施包括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情形 →直接強制(C)依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執行機關於採取間接強制方法時,僅得處以怠金(D)對於已被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原則上得不經書面限期履行,即直接連續處以怠金 →原則:要書面限期履行;例外:法律另有規定,不用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
【Kao Kay】評論
行政執行法§28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