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
【涵】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A)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不包含行動自由)(C)但書,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所以不予補償)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所以,最長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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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家賠償 才包含自由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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