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何?
(A)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B)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C)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收容異議→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高等行政法院
(D)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收容異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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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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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檸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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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上榜哥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237-11 條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第 237-12 條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第 237-13 條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