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浩帆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終局判決)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交通裁決事件不須訴願,但有先行程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此外,只有當事人認為違憲疑義時才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未來111年為憲法法庭)
【用戶】樓上說得都對/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既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當事人對於其裁判不服,自得向其直接上級行政法院亦即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乃明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11989-ff733-1.html -另補充樓上§235第二項簡易之二審裁判,不得抗告。§266第五項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裁判,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起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