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浩帆】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3 關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管轄,下列何者錯誤?(A)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B)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 (C)起訴前之保全證據程序 (D)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評論內容】回樓上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終局判決)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交通裁決事件不須訴願,但有先行程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此外,只有當事人認為違憲疑義時才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未來111年為憲法法庭)

【評論主題】44 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無累積虧損,且公司現金充裕,董事會擬發放現金予股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現金,但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B)公司須有盈

【評論內容】陷阱:公司須有盈餘始得分派現金⇨公司無虧損者資本公積配息是什麼?就是拿以前留下來的資產發股利 資本公積是屬於股東權益,常見的情況就是股本溢價,發行價格高於面額 10 元的部分屬於資本公積。資本公積配息,就是拿以前留下來的資產發股利,並非當年度的收益。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08/post/202107280012/%E9%80%A3%E7%BA%8C10%E5%B9%B4%E7%8F%BE%E9%87%91%E8%82%A1%E5%88%A9%E8%B6%85%E9%81%8E3%E5%A1%8A%EF%BC%8C%E7%82%BA%E4%BD%95%E4%BB%96%E5%8D%BB%E8%AA%AA%E9%81%A0%E5%82%B3(4904)%E4%B8%8D%E9%81%A9%E5%90%88%E5%AD%98%EF%BC%9F%E5%AD%98%E8%82%A1%E6%97%8F%E8%A6%81%E6%87%82%E7%9A%845%E5%80%8B...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不屬考試院之職權?(A)公務人員之銓敘 (B)公務人員之懲戒(C)公務人員之保障 (D)公務人員之退休

【評論內容】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18897-9ee86-1.html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保障公務員權利,邁向公務員懲戒制度新紀元—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

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屬於司法院職權

【評論主題】23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宣告戶籍法要求人民按納指紋始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個人對指紋的自主控制權受到侵害(B)解釋認為防範犯罪的立法目的合憲(C)防冒、防偽、

【評論內容】資訊隱私權+比例原則 違憲才是重點!!(韋伯老師)+一起讀判決#王安石:「學者之所教,講說章句而已,固非古者教人之道也。近歲乃始教之以 課試之文章。夫課試之文章,非博誦強學窮日之力則不能。及能工也,大則不足 以用天下國家;小則不足以為天下國家之用。故雖白首於庠序,窮日之力以帥上 之教,乃使之從政,則茫然不知其方者皆是也。」#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評論主題】六、政府施政必須依據明文規定的《憲法》或法律行使職權,小如開立交通罰單,大如拆除民眾的違章建築都必須有明文規定。若人民對政府行政作為有疑慮時,可以透過大法官審議法律是否違憲。連續 5次闖關失敗的《憲法

【評論內容】

題幹: 政府施政必須依據明文規定的《憲法》或法律行使 職權,小如開立交通罰單,大如拆除民眾的違章建築都必須有明文規定

法治國原則: 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的拘束,不論是政策的運作,權力的分配,乃至限制人民的權利,只要是國家的行為,就不得脫離法之拘束而為之。

 

(一)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行為,乃至於整個行政權,皆應受到法律之拘束。此處的法律指的是廣義的法律,包含了形式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以及實質上的一般法律原則。更進一步來說,行政行為尚應受到「憲法」的拘束,因此,依法行政原則可以說是法律優位原則另一個面向上的貫徹;然而,當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以及憲法)做為依歸時,也...

【評論主題】42. 歐盟在 2018 年通過最嚴厲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A)GDPR (B)GPDR (C)GRPD (D)PRGD

【評論內容】史上最嚴格個資保護法的歐盟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將於明(25)日上路,為了符合法規,許多科技大廠紛紛修改隱私條款。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表示,目前盤點對台灣影響最大的為金融業、航空業,以及電子商務業。

資料來源:關鍵評論

【評論主題】50.憲法增修條文: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憲法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原則性:為敘述綱要,詳細規範由法律定之相關概念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734號解釋:法律保留原則之法源咸認係憲法第 23 條,而所稱之法律,係指依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為「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故法規命令不屬於「法律」之列。中央法規標準法亦訂有相關規定,如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及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固定性:憲法為根本大法,修改憲法較法律困難,維護其法安定性

【評論主題】47.公民課老師讓同學上台演戲,三位同學分別扮演不同的法律層級,以下是他們的臺詞。請問:小威、小珍、小銘依序所扮演的角色為何?小威:「我是由立法院制定、修改。」 小珍:「我是由各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評論內容】小威:「我是由立法院制定、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第4~11條)、「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第20~25條) 小珍:「我是由各行政機關訂定、修改。」行政命令可分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務命令一、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二、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職務命令(指令):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小銘:「我是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修改由立法院提案,公民投票複決。釋字第499號解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注意!現行法制:國民大會已廢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46.下文是元宵猜燈謎活動提示,「甲法」應該是指下列何者?  (A)《石門國中語文競賽辦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D)《憲法增修條文》。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可見其法律地位及修訂門檻最高

【評論主題】29、被譽為台灣最具代表性的文學家楊牧,日前在台北國泰醫院辭世,享壽 80。楊牧先後出版詩、散文專著超過 50種楊牧所累積的文學成就,已經形成一門「楊牧學」 ,等待未來的學者們認真研究。請問: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A)正確:文學(創)著作為表現自由釋字第445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B)選項錯誤:已故著作人,其財產權仍有存續保護,且在「特定條件」下才能重製此為經濟上的受益權之「財產權」再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一)著作財產權存續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二)著作財產權限制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C)選項正確:出版品本身有「版權」,故受財產權保障「版權」可以分為「出版權」、「著作權」(一)出版權:依據《民法》第 二 編 債第 二 章 各種之債第 九 節 出版有「出版權」的規範,例如,若是書籍、期刊、論文等透過線上出版,除了重製權之外,要發行著作一定會涉及公開傳輸權;若是像電影的發行,則一定會涉及公開上映權的部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二)著作權相關規定1、改作權: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2、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II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D)正確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23、《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但隨著社會變遷,人民的權利也應有所調整,因此我國政府以何種方式修改《憲法》,以符合人民需求?(A)由立法院制定新的《憲法》 (B)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修改不適用的條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和命令定名的依據,請從下列法規名稱來判斷各屬於何種法律位階。【題組】14、《憲法增修條文》(A)憲法 (B)法律 (C)命令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99號: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

【評論主題】【題組】4、陳有福與新婚妻子到夏威夷度蜜月(A)平等權 (B)自由權 (C)受益權 (D)參政權

【評論內容】《憲法》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陳有福與新婚妻子到夏威夷度蜜月屬於遷徙之自由,故為自由權

【評論主題】32. 面對層出不窮的犯罪事件,部分民眾主張「治亂世、用重典」,希望藉此嚇阻人們企圖犯罪的心理。上述主張都是強調法律的何種功能? (A)保障人民權利 (B)維護社會秩序 (C)促進社會進步 (D)增進

【評論內容】實務見解不同意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76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評論主題】2020年2月1日立法院第10屆立委宣誓就職,而「18歲公民權」引發修憲討論,關於此議題,民間社會多年來期盼透過修憲將公民權下修到18歲,藉此擴大人民參與,但涉及修憲提案是一件不容易的大工程,需要各黨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請判斷4-6題新聞事件中的劃線部分與憲法所保障的哪項基本權利有關?【題組】4.罷韓團體於3月9日送交40萬份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的連署書至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一旦成案,預計百日後就能舉辦罷免投票。(A)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典型之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釋字第442 號 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永謀:選舉、罷免此一參政權,基本上係屬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與私人權益完全無關,然究其本質,則重在公益之維護,並以匡正選舉罷免法規之適用為其主要之目的,藉以保障選舉、罷免之公正、合法,其當事人間殊無具體而特定之權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