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浩帆】評論
(A)正確:文學(創)著作為表現自由釋字第445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B)選項錯誤:已故著作人,其財產權仍有存續保護,且在「特定條件」下才能重製此為經濟上的受益權之「財產權」再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一)著作財產權存續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二)著作財產權限制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C)選項正確:出版品本身有「版權」,故受財產權保障「版權」可以分為「出版權」、「著作權」(一)出版權:依據《民法》第 二 編 債第 二 章 各種之債第 九 節 出版有「出版權」的規範,例如,若是書籍、期刊、論文等透過線上出版,除了重製權之外,要發行著作一定會涉及公開傳輸權;若是像電影的發行,則一定會涉及公開上映權的部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二)著作權相關規定1、改作權: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2、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II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D)正確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