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公民課老師讓同學上台演戲,三位同學分別扮演不同的法律層級,以下是他們的臺詞。請問:小威、小珍、小銘依序所扮演的角色為何?
小威:「我是由立法院制定、修改。」
 小珍:「我是由各行政機關訂定、修改。」
小銘:「我是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修改由立法院提案,公民投票複決。」 
(A)憲法、法律、命令 
(B)憲法、命令、法律 
(C)法律、命令、憲法 
(D)命令、法律、憲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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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楊浩帆】評論

小威:「我是由立法院制定、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第4~11條)、「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第20~25條) 小珍:「我是由各行政機關訂定、修改。」行政命令可分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務命令一、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二、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職務命令(指令):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小銘:「我是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修改由立法院提案,公民投票複決。釋字第499號解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注意!現行法制:國民大會已廢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