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1.法律: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省縣自治通則。 2.命令: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命令包含授權命令及職權命令,授權命令又分為法規命令與非法規命令,一般稱為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A)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命令(B)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命令(C)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命令(D) 《監獄組織通則》: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