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nn】評論
(A) 鄉鎮市規約不行處以罰緩或行政罰,...
【Hou】評論
(A)鄉(鎮、市)不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C)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緋緋子】評論
(A)鄉(鎮、市)規約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B(A)鄉(鎮、市)規約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X,規約不能有罰則(B)有關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O(C)自治規則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 -〉X,自治條例(D)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命令牴觸者,仍有其效力-〉X,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