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a.b)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第39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看完整詳解
【tvxqmax0326】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二項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刑懲併行原則AD可是看成一樣的吧褫奪公權也是刑罰一種
【緋緋子】評論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為懲戒處分(B)同一行為,已受無罪之判決者,即不應為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C)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之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