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Tien】評論
(一)漏判:1 意義:所謂漏判,係起訴數...
【Viola Peng】評論
額外補充漏判: 1 意義:所謂漏判,係起訴數個案件,法院僅就其中某些案件為終局判決,僅消滅這部份案件之訴訟關係,其他案件仍繫屬於法院。2 救濟:(1)不得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2)應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判。漏未判決:1 意義:所謂漏未判決,係起訴單一案件,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與以判決,另一部分雖未進行判決,惟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判決效力及於全部。使得訴訟關係全部消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十二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判決。2 救濟:可分為判決未確定與已確定(1)判決未確定:提起上訴。(2)判決已確定: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W】評論
#漏未判決→法院針對「單一案件」,如果僅就部份事實為終局判決,因訴訟關係已經消滅,對於其他部分事實,無從補為判決(所以沒辦法補判!),此時構成§379⑫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對於這個違法判決,我們只能以上訴(確定前)或非常上訴(確定後)救濟之。#漏未判決,是用來描述法院「判決違法」的狀態,因為我們都知道,基於控訴原則的要求,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都必須加以審理,而這裡所稱「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包含「檢察官已起訴全部犯罪事實」以及「檢察官僅起訴一部份犯罪事實,但例外發生起訴不可分之情形(§267)」。by言頁的刑訴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