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ola Pe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檢察官以數罪併罰起訴被告犯竊盜及殺人未遂二罪,法院判決時主文僅諭知被告殺人未遂之罪刑,對於被告竊盜罪部分未予判決。問:對於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有無救濟途徑?(A)以漏未判決為由,提起上訴(B)屬

【評論內容】

額外補充

漏判: 1 意義:所謂漏判,係起訴數個案件,法院僅就其中某些案件為終局判決,僅消滅這部份案件之訴訟關係,其他案件仍繫屬於法院。2 救濟:(1)不得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2)應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判。漏未判決:1 意義:所謂漏未判決,係起訴單一案件,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與以判決,另一部分雖未進行判決,惟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判決效力及於全部。使得訴訟關係全部消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十二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判決。2 救濟:可分為判決未確定與已確定(1)判決未確定:提起上訴。(2)判決已確定:提起非常上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