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被害人甲提出告訴,指訴乙涉有傷害犯行,案經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查結果,發現乙係受丙之指使所為,乃將乙、丙共同以傷害罪之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訴,乙、丙於法院審理時均認罪,且甲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於乙之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A)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免訴
(B)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C)就乙部分,應判決免訴;就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D)就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就丙部分,應判決有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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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err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編註: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看完整詳解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告訴乃論是告訴不可分,而非審判不可分,核先敘明。指使一詞為教唆之意,乙教唆甲傷害,而甲傷害不成罪或撤回不受理,乙之共犯關係失所附麗,故甲乙均公訴不受理。不知道這樣理解有無錯誤,有錯請鞭

【用戶】Terry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編註: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看完整詳解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告訴乃論是告訴不可分,而非審判不可分,核先敘明。指使一詞為教唆之意,乙教唆甲傷害,而甲傷害不成罪或撤回不受理,乙之共犯關係失所附麗,故甲乙均公訴不受理。不知道這樣理解有無錯誤,有錯請鞭

【用戶】W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程序有問題)之判決:

【用戶】我要考上移民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39 條 主觀告訴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