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編註: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看完整詳解
【Lin Tony】評論
告訴乃論是告訴不可分,而非審判不可分,核先敘明。指使一詞為教唆之意,乙教唆甲傷害,而甲傷害不成罪或撤回不受理,乙之共犯關係失所附麗,故甲乙均公訴不受理。不知道這樣理解有無錯誤,有錯請鞭
【W】評論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程序有問題)之判決: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239 條 主觀告訴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