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負擔之人依序最優先者為:
(A)就業安定基金
(B)被遣送之外國人
(C)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D)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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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herry】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三、被遣送之外國人。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非法容留、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可歸責之雇主>該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0條第 60 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gavin821230】評論

非法雇主、可歸責雇主、外勞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