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as】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 條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
【蕭瑜亭】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第 91 條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九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原)服務機關或委...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第 9-3 條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看完整詳解
【阿咪】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3條1.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2.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第91條1.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2.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九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3.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4.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原)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