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監護、輔助宣告之效力依下列何法?
(A)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B)其本國法
(C)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D)中華民國法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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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ucas】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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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涉外民事適用法第 12 條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