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as】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7 條十四歲以上之...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執行公務時——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面談———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 17 條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