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as】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跨國(境)婚...
【你在努力,我在耍廢。】評論
第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I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II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III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第78 條 (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gavin821230】評論
未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刊播廣告,罰10-50萬,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