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某外國籍甲女來臺與臺男結婚後,在電腦網路臉書網站刊登其妹有意嫁給臺灣好男人訊息及甲女連絡電話。經內政部移民署通知調查後旋即刪文。甲女行為如何論處?
(A)既已刪文,不予處罰
(B)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C)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ucas】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跨國(境)婚...

你在努力,我在耍廢。】評論

第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I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II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III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第78 條 (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gavin821230】評論

未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刊播廣告,罰10-50萬,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