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傳聞證據不得作為法院羈押審查之依據
(B)法院囑託醫院、學校等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之情形,實施鑑定之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否則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C)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D)內容為「我要殺你」的恐嚇信,性質上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明被告恐嚇犯行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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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err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看完整詳解

【用戶】移民Elly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一項

【用戶】我要考上移民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第 159 條 傳聞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可以採納為傳聞證據(B)(C)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D)恐嚇信應該算是§165的書證,而不是傳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