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政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甲於5月3日確認乙為犯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並依民法期間之計算,應於11月2日前提起,方為合法。
【用戶】陳政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甲於5月3日確認乙為犯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並依民法期間之計算,應於11月2日前提起,方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