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於5月1日發現其住處大門遭人張貼公然侮辱人格之文字,懷疑是素有嫌隙的乙所為,乃於當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甲於5月3日到場指認畫面,確認是乙於同年4月30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所為。試問,甲至遲應於何時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告訴,才是合法的告訴?
(A)11月1日
(B)11月2日
(C)10月31日
(D)11月3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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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政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甲於5月3日確認乙為犯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並依民法期間之計算,應於11月2日前提起,方為合法。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差一天有差嗎?

【用戶】陳政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甲於5月3日確認乙為犯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並依民法期間之計算,應於11月2日前提起,方為合法。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差一天有差嗎?

【用戶】>____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

【用戶】>____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

【用戶】thcf.119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有差啊~您會少了這一題分...

【用戶】我要考上移民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37 條 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