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不會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解送予檢察官?(A)司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B)司法警察依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不會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解送予檢察官?(A)司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B)司法警察依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評論主題】23 甲於5月1日發現其住處大門遭人張貼公然侮辱人格之文字,懷疑是素有嫌隙的乙所為,乃於當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甲於5月3日到場指認畫面,確認是乙於同年4月30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所為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甲於5月3日確認乙為犯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並依民法期間之計算,應於11月2日前提起,方為合法。
【評論主題】23 甲於5月1日發現其住處大門遭人張貼公然侮辱人格之文字,懷疑是素有嫌隙的乙所為,乃於當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甲於5月3日到場指認畫面,確認是乙於同年4月30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所為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甲於5月3日確認乙為犯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並依民法期間之計算,應於11月2日前提起,方為合法。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不會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解送予檢察官?(A)司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B)司法警察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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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