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第2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1條 (管轄之競合)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金榜題名】評論
民事訴訟法§23Ⅰ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可知僅(C)為本題正確選項。
【snoopy75smb】評論
(A)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B)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O)(D)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X)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ai310267】評論
(B)§21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Auko Re】評論
法條那兩項可以指定而已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法院 管轄的其他問題Yes--> 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C)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 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第23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1﹞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QA: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之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當事人得:B)聲請指定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16條(指定管轄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