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其自訴
(B)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C)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4538
統計:A(1229),B(393),C(154),D(1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辯護人、交互詰問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不得再行自訴相關規定:第 322 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第 323 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第 325 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21條 (自訴之限制-親屬)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snoopy75smb】評論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其自訴(X;辯論終結)(B)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O)(C)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O)(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O)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 第1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犯罪之被...

Stanly Chu】評論

不是有但書嗎0.0 這樣b算對喔~~~謝謝

Lin Tony】評論

刑訴§354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