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不得再行自訴相關規定:第 322 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第 323 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第 325 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21條 (自訴之限制-親屬)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snoopy75smb】評論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其自訴(X;辯論終結)(B)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O)(C)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O)(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O)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 第1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犯罪之被...
【Stanly Chu】評論
不是有但書嗎0.0 這樣b算對喔~~~謝謝
【Lin Tony】評論
刑訴§354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