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飛】評論
A. 24I 合議定第一審B. 24II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luchbox_21】評論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第一審) 24 I(B)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24II ps文書證之-不要式 文書為之-要式(C)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合意管轄之效力優於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效力優於合意管轄(D)兩造當事人得就其間之全部私法上爭執均合意由特定法院管轄 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