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事實行為:如警察巡邏,你出門買東西或者一位母親在醫院生小孩(出生),甚或你自己關在家裡面寫作(創作)或果樹的果實自然的落到地下(孳息分離),舉凡我們完成的每樣動作以及生活環境發生的事情,不論是有意或無意發生,都算在事實行為當中。法律行為:誠如前二位回答者所述,有許多分類,也就是說合於民法所規定的契約行為,債務債權行為以及物權行為,只要是法律上有規定的行為以及動作,皆可以法律行為稱之,當然法律行為的成立與否還要看你是否有行為能力(民法上滿20歲有完全行為能力);而事實行為是不問你是否有行為能力,因為事實行為並沒有效力發生的問題。準法律行為:這更好理解,也就是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但是亦可以準用法律行為讓它發生效力,而準用的意思大概就是並未完全符合,但是仍可以用法律讓它發生效力,不過要有法律上承認有其準用的存在效力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