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不包括:
(A)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外國人得聲請法律扶助
(C)變更罪名
(D)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6808
統計:A(14),B(650),C(270),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94 條第 95 條第 100-3 條第 100-1 條

用户評論

許正榮】評論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陳玟君】評論

感謝 3F

詹惟智】評論

這種題目沒鑑別度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