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評論
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貼貼樂 ( ̄︶ ̄)↗】評論
43 下列何者,對於偵查秘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A)告訴代理人(B)輔佐人(C)告發人(D)被告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B)被告代理人第 36 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n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VIP(免費)】評論
速解: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都被告了...被告方肯定要把詳情告知辯護人、代理人、配偶。怎麼可能期待被告方之間能守啥秘密....訊問都可以說謊。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Hibiki】評論
這題現今應該有爭議了,因為依刑訴第33-1第二項,被告辯護人於偵查中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卷宗、證物),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現今被告及辯護人在偵查程序也有卷證資訊獲知權)而依偵查不公開原則,依法執行偵查職務之公務員、告訴代理人,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接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犯為以外之人員。
【免費享解】評論
速解: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都被告了...被告方肯定要把詳情告知辯護人、代理人、配偶。怎麼可能期待被告方之間能守啥秘密....訊問都可以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