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人不適用或準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迴避之規定:
(A) 法院書記官
(B)檢察官
(C)通譯
(D)檢察事務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084
統計:A(58),B(38),C(123),D(724),E(0)

用户評論

T.X.】評論

第 25 條 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第 26 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非事務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snoopy75smb】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Vita】評論

已修法第 25 條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第 26 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ง •_•)ง】評論

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