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對於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B)認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C)認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得不撤銷其程序
(D)如原判決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用戶】Jiaping Su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訴447(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Ⅰ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Ⅱ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94條 (三審調查範圍-事實調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第446條規定,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未提到應經言詞辯論,就是不經言詞辯論)(B)認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第447條規定,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C)認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得不撤銷其程序--第447條規定,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D)如原判決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O)--參照第447條第二項。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X;得不經言詞辯論)(B)認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X;應撤銷違背部分)(C)認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得不撤銷其程序(X;應撤銷其程序)(D)如原判決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