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以下的裁定,何者得提起抗告?
(A)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
(B)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
(C)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之裁定
(D)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駁回檢察官證據保全聲請之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4237
統計:A(678),B(81),C(54),D(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四百四十九簡易程序

用户評論

Nao】評論

A:23條,得抗告B:258條之3第五項,不得抗告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 (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權限)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O;得抗告)(B)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X;不得抗告。被告於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抗告)(C)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之裁定(X;不得抗告)(D)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駁回檢察官證據保全聲請之裁定(X;不得抗告)

Vita】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不得抗告);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得抗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萬晉宏】評論

「交付審判」已更名為「准許提起自訴」,但不影響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