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ping Sue】評論
刑訴289(言詞辯論)Ⅰ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Ⅱ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Ⅲ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44年台非字第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