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起訴書所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性別
(B)被告住所
(C)被告學歷
(D)被告職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0534
統計:A(11),B(14),C(1160),D(61),E(0)

用户評論

akumo2001】評論

押票: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       及住所或居所傳票: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           及住所或居所

娃娃】評論

押票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出生地傳票籍貫起訴書籍貫、職業、其他辨別特徵

Lin Tony】評論

職業,因為假如是公務員,還要加重。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264 條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