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YI Jyun】評論
第178條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81條 (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