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官在該管案件曾參加前審的裁判,以下那一個不是法官迴避的聲請權人?
(A)辯護人
(B)被告
(C)自訴人
(D)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3803
統計:A(1125),B(57),C(119),D(2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31條、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第137條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刑訴18當事人聲請迴避。辯護人為訴訟代理人,非當事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條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toshi】評論

檢察官.被告.自訴人-->檢.被.自(撿被子)

snoopy75smb】評論

(A)辯護人(O;不是法官迴避的聲請權人)(B)被告(X;當事人是法官迴避的聲請權人)(C)自訴人(X;當事人是法官迴避的聲請權人)(D)檢察官(X;當事人是法官迴避的聲請權人)刑事訴訟法 第 18 條 (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