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被告閱卷權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偵查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並檢閱卷宗及證物
(B)審判中,且已選任辯護人,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C)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
(D)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時,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內筆錄之影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6562
統計:A(70),B(336),C(118),D(12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31條、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第31條

用户評論

米花】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立法理由(一)民國71年08月04日第33條立法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卷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查之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二)民國96年07月04日第33條立法理由: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架構下,證據之提出與交互詰問之進行,均由當事人主導,而依現行本法規定,被告有辯護人者,得經由其辯護人閱卷,以利防禦權之行使,被告無辯護人者,既同有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自應適當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惟因被告本身...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3-1條 (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佛劍分說(鐵路事務上榜)】評論

依釋字762號,本題應有兩個答案,後面考試的同學請自行評估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小魯】評論

第33條(辯護人之閱卷、抄錄、攝影權)  ...

不用隨便】評論

覺得本題應該刪除,蓋釋762指出舊刑訴第33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故解釋上,大法官認為審判中被告除得預納費用取得筆錄影本外,尚需賦予被告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即表示被告所得請求的範圍除了筆錄以外,尚包括筆錄以外之卷宗資料及證物影本,況且新修正刑訴33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採釋字762解釋內容修正,本題答案僅提及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尚不及釋字762揭示有關筆錄以外之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D,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