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
(B)判決只能以口頭宣示方式對外公開
(C)判決於口頭宣示後,再以書面公告,其效力應以公告為準
(D)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不得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7467
統計:A(16),B(14),C(191),D(1033),E(0)

用户評論

【用戶】ㄚ虎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223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231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第 253 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1條 (判決羈束力之發生)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 (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

【用戶】栗子妹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3、224、23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223 條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