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dia Chang】評論
(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於特定條件下得上訴最高法院 NO.436-30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請求給付金錢數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合意而適用小額程序 (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於特定條件下得上訴最高法院 (X)地方法院合議庭(終審)。(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X)逾150萬,得以違背法令為由→飛躍上訴。 以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為限,經原裁判法院許可→許可上訴。(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 (X)地方法院合議庭(二審)。
【貼貼樂 ( ̄︶ ̄)↗】評論
50 簡易判決之上訴法院為: (A) 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B) 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C) 高等法院 (D) 高等法院簡易庭
【snoopy75smb】評論
(A)請求給付金錢數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合意而適用小額程序(O)(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於特定條件下得上訴最高法院(X;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終審)(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X;得飛躍上訴:逾150萬、違背法令)(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管轄之高等法院(X;地方法院合議庭為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