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事件,一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B)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者,不適用簡易程序 
(C)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 1 年以下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D)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262
統計:A(71),B(42),C(805),D(58),E(0)

用户評論

as50611】評論

A436-2B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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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 (上訴利益之計算)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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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 (簡易訴訴程序之標的)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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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3-3條 (一造辯論判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