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事件,一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B)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者,不適用簡易程序 
(C)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 1 年以下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D)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262
統計:A(71),B(42),C(805),D(58),E(0)

用户評論

as50611】評論

A436-2B427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 (上訴利益之計算)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