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蕾】評論
(D)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36-6條 (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限制)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Vita】評論
(D)抗告法院的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為再抗告 得提出異議,異議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snoopy75smb】評論
(A)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O)(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O)(C)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的裁定,不得抗告(O)(D)抗告法院的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為再抗告(X;不得再抗告,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