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民訴270條: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合議審判才需要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64條 (勘驗之聲請)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民事訴訟法 勘驗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68條 (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證據保全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所有事件均須進行準備程序(X;合議庭才須)(B)鑑定不屬於調查證據的範圍(X;屬於調查證據)(C)審判長於訊問證人前,原則上不得令其具結(X;得令具結)(D)證人如未滿 16 歲時,審判者不得令其具結(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