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當事人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法院認其無受理該訴訟權限,應如何處置?
(A)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管轄法院
(B)以裁定駁回起訴
(C)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曉諭原告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
(D)以起訴顯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7346
統計:A(1309),B(69),C(87),D(27),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民訴第 31-2 條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行訴第 12-2 條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1條 (移送裁定之效力)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Vita】評論

除了支付命令會直接裁定駁回其它行政轉民事  或民事轉行政 皆會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